一、怎样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利
若监护人严重伤害被监护者身心健康、疏忽渎职使其陷入困境,或侵犯其法定权益,法律可剥夺其监护权。例如,监护人为满足私欲,对被监护者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身心严重受损,即可依法取消其监护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怎样撤销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
撤销未成年人监护资格通常需满足法定情形,如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等。
法律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
申请撤销监护资格需向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撤销监护资格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即被剥夺,由依法指定的新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三、怎样重新指定监护人及权利
重新指定监护人需满足法定情形,如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等。一般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在指定监护人后,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终止,但仍需对被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等义务,直至被监护人成年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需注意,指定监护人应根据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进行,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监护人如果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情况,可以剥夺其监护权利。例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监护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